导航
                                                                         AAAA级行业协会    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    综合评估先进办公室
首页 协会概述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来源:协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4-10-31  浏览次数: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浙江省物流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Logistics,缩写形式为ZJAL。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我省境内从事物流、供应链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依法登记和独立运行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和主要任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推动行业发展、引导行业自律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求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本会以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为主要任务,以信息服务、企业评价、牵线搭桥、教育培训、调查研究、政策协调等方式,体现时代性、接地气、有价值,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行业覆盖面较广、服务功能较强、省内外知名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与企业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全省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党总支。接受党建领导机关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党总支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职能和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物流、供应链及相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四)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现代物流理论方面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物流方面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化的制订与修订、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物流人才,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开展行业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现代物流、供应链技术、管理和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物流、流通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刊物、年鉴、资料等出版物,主办相关行业网站与数字媒体等。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物流领域内以及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影响;
(四)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并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集中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举行,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后,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具备正确的价值观、使命感、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从事协会工作五年及以上,熟悉协会工作,在浙江省物流行业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口碑,受到会员及物流企业的高度认可,具有高水准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
(三)认同本会的价值,热爱物流事业,热心参与协会工作;
(四)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正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